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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遵义医学院珠海校区学费等标准和遵义医学院招收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2]1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13 | 生效日期:2002-09-01 |
遵义医学院:
你院《关于遵义医学院珠海校区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遵医院呈[2002]18号)和《遵义医学院招收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遵医院呈[2002]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校所报珠海校区和招收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学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义医学院珠海校区学费标准请按照附件标准执行;珠海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
二、遵义医学院招收港、澳、台自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3.5万元人民币。
三、以上通知从二00二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收到文后,学校须到贵州省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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