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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预[2002]4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6-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金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税款以及代扣、代收税款,应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级次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手续费的预算编制、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依照附件一所列的各项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财预[2001]523号规定格式填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随年度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后,财政、地税机关按实际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额和相应比例进行清算,手续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预算。
二、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按当年预计代征税款的5%以内编制预算并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具体预算编制和清算办法可比照地税机关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手续费支付给代征人,不得挪作财政部门的经费开支。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履行职能所需要的征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经费仍分别按闽政[2002]8号文和闽财税政[1997]3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2001年按规定应付未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及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在2002年预算中安排。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代扣、代收、代征税种手续费预算编制、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doc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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