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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河池地区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2]2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2002-06-13
 

河池地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委):
  报来《关于要求调整河池地区高中择校生费收费的请示》(河池地价[2002]02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自治区重点高中河池地区高中择校生费按每生每学期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由你们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提出方案,报河池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河池地区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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