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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企业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劳社部函[2002]10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核定民航总局直属企业2001年工资总额与运输总周转量和上缴税利复合挂钩基数的函》(民航人函[2002]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直属企业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运输总周转量和上缴税利复合挂钩,工资总额与运输总周转量和上缴税利挂钩的比重各占50%。

  二、核定你局直属挂钩企业2001年上缴税利基数为285,712万元,运输总周转量基数为949,014万吨公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278926万元,挂钩总浮动比例为1∶0.75。

  三、你局直属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并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局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进一步搞好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注重人工成本的管理,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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