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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全国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计收费[2002]6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14 生效日期:2002-06-14
 

省教育厅,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你厅《关于重新核批全国剑桥少儿英语培训费的报告》(云教计[2002]49号)收悉。鉴于我省在组织实施“全国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工作中,为保证教学质量,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对每个培训班的学习人数进行了限制,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成本上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我省“全国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培训收费标准作适当提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全国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培训班培训费收费标准调整为:一级培训(初级班)每人每期430元(180个学时),二级培训(中级班)每人每期480元(200个学时),三级培训(高级班)每人每期600元(280个学时)。此收费标准已包含举办培训的一切费用开支。培训机构除按规定向被培训者收取培训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持省招办同意举办“全国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培训的有关批复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或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第226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云南省全国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云计价格[2000]597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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