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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十五”财政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处室、直属单位:
  2002年起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对《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十五”财政政策)的执行产生影响。经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涉及到“十五”财政政策中有关利润总额的补贴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不分新老企业,一律按50%乘以原利润总额补贴率为新的补贴率,即原利润总额补贴率14%改为7%,10%改为5%,7%改为3.5%,5%改为2.5%。
  2、“十五”财政政策利润总额新的补贴率,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即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入库的所得税按原补贴率计算,2002年1月1日以后入库的新的补贴率计算。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2年6月1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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