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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保监发[2002]63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02-07-01 | 生效日期:2002-07-01 |
各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经纪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于2002年第三季度开始报送,相应的原表样同时停止使用。
二、报送时间:各保险经纪公司于每季后10日内将《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送保监会。
三、报送方式:先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保监会。传真号为010-66086322,电子信箱为zhongjiebu@circ.gov.cn。
四、以前有关报送《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内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保监会。联系人:朱英桃。电话:010-66016688转1236。
附件:《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表样(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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