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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财预[2002]24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1-01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精神,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次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附件所列62户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50%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就地上缴省级国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情况,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各地已缴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02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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