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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泸盐路马道至磨盘山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1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4 生效日期:2002-06-24
 

凉山州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请泸盐公路马道至磨盘山段试收费的请示》(凉交[200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省道泸盐路马道至磨盘山段公路长40公里,按二级公路,沥青路面改建。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1]242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立项。根据凉山金达会计师事务所凉金会师审[2001]249号审计该工程总投资为3982.6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省交通厅补助750万元,地方自筹623 .7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2609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试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凉山州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试收费期限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四、收费标准为:单位:元/车/次
  注:同川交公路(2002)106号文。

  五、收费站设置:在西河(原西木路24K+235)设1个收费站,收费通道4个。

  六、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严格控制在25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须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八、九”同川交公路(2002)106号文的“七、八、九”。

  十、加强该路的全面养护,交通设施常年保持齐全、醒目,确保公路畅通。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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