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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取消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价费[2002]042号、沪财预[2002]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2002-07-01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和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上述收费取消后,各部门、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民政部门机构的日常经费问题,结合民政福利企业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视其职能、编制及机构性质,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分别纳入市、区县部门预算。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注销手续。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2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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