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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第三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法[2002]6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7-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第三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2年7月26日起,本市各级财税部门作出罚没款处罚决定(税务部门的罚款处罚仅指管理类的罚款决定)的,一律开具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各单位自行打印,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两份送达当事人(其中一人由当事人送银行缴款)。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同时有罚款和没收款的,行政处罚种类的顺序应先书写罚款,后书写没收款。
在具体执行中,若遇到其他情况,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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