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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问题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机构:
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2002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部门要建立自查自律机制,督促所属各单位经常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并在2001年检查基础上,彻底消灭自查死角,本年度各单位至少应自查1次,并根据2001年布置的自查项目和报表做好有关记录。
二、各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分重点、分行业安排1-2批单位进行2002年度《会计法》重点检查,首选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并抓个案要案,查深查透。针对以前年度重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要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1)各级检查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切实落实检查人员和经费,保障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检查组织部门,要规范检查的内容和程序。检查组一般应于进驻被查单位3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检查组长及成员名单;检查机关(或授权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等。检查结束后应作好工作记录,内容一般包括: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等。并要做好检查资料的整理、上报工作。各组织检查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严禁把重点检查搞成重点自查。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均应将本系统的重点检查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3)加大对查出问题处理的力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依据核实的重点检查报告下达处理决定。对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曝光。对已下达的处理决定,应指定稽查机构追踪检查、监督执行、反馈信息。对需要在系统内部处理的违规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实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市(区)、部门应结合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并将此作为2002年会计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重点检查组应将被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列为一项主要检查内容,并将其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内容、程序作为重点检查报告的附件上报。对未建立会计内控制度的单位,应提出批评并督促其尽快建立。
四、各市(区)、部门应结合《会计法》检查,帮助、指导、督促有条件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五、各市(区)、部门应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换发对所属各单位《会计法》自查和重点检查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不配合搞好重点检查的单位,其会计人员不予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六、请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进行2002年《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的安排计划、进度情况书面上报省财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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