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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2]18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6 生效日期:2002-06-26
 

省教育厅: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2002]68号《关于对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主持人、播音员,铁路系统火车站和列车上的广播员,电影、电视剧演员和配音演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师范院校师范专业的毕业生收取测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试费标准:电视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电影、电视剧演员和配音演员40元/人?次;火车站、列车广播员30元/人?次;广播、电影、师范相关专业院校毕业生20元/人?次。

  二、等级证书工本费:凡测试合格者,由省语委办公室颁发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每证3元。

  三、在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时,不得随意扩大普通话测试收费范围,也不得强制培训或搭售各种音像和书籍资料。

  四、省、市(行署)语委办和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在收取测试费之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待国家出台文件后,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山西省其他机构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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