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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04]99号、沪价费[2004]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收费审批立项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结合对照本市批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本市应取消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公安局等19个部门(见附件1)。
二、本市除取消附表所列的收费项目外,有关部门的收费项目虽未经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批准,但与《通知》中取消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取消。
三、各部门、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取消有关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办理收费票据购印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五、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部门,一经查实,将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市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目录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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