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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政办发[2002]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理顺全省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与国家关于价格调控基金名称相统一,将原“价格调控基金”更名为“价格调节基金”。

  二、价格调节基金仍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范围、对象、计征依据、征集办法及标准、上解省比例、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提取的手续费等政策,维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5〕7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变。

  四、价格调节基金继续由各级财政设预算外专户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各市(地)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上解省20%,由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对不按规定比例上解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地),省财政将通过年终决算清算扣缴。

  五、理顺关系,加强组织领导。在省“三金一储”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由省物价局设立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物价、财政、地税、经贸、人民银行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物价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理顺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2002年7月31日前,协调物价、经贸等部门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相关文件、档案及有关工作的交接手续,以理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职能。

  七、价格调节基金继续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程序为: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批,财政拨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监督其使用。

  八、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7月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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