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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省道343线枣庄姜屯镇等4处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2]1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9 生效日期:2002-07-09
 

枣庄、烟台、聊城、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省道343枣庄等路段设置收费站的批复》(鲁政字[2002]86号),现将省道343线枣庄姜屯镇等4处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1吨以下(含1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
  (二)1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次收费15元;
  (三)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四)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五)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二、收费时间。
  92号省道343线枣庄段姜屯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7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93号省道218线莱州收费站,收费期限为10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94号省道329线聊城西道口铺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8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95号省道236线淄博段沂源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8年,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

  三、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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