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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国税函[2002]36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7-04 | 生效日期:2002-07-04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对属于《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列举情况的固定资产,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在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内,纳税人需要变更折旧方法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局确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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