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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收取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生产许可证检验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财综[2002]4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内质局函[2002]54号)收悉。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增加建筑门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1]04号)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的职能,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增设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项目。具体检验项目见附表。

  二、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的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请执收单位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复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交自治区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和自治区财政厅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同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铝合金门窗、PVC门窗检验收费项目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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