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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密政发[2002]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01 | 生效日期:2002-07-01 |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首都水源区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引进强县方针,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北京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对引进的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营业税 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40%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条 除已落户密云的企业外,今后只引进落地实体企业,非落地实体企业不再享受县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引进企业的部门、单位,按其引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钱花税县财政实行部分的10%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 对引进新企业的有功人员,从引进企业纳税之日起,按引进企业第一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钱花税 县财政实行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各引进部门、单位从财政支持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 县财政按月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引进单位,再由各引进单位按政策兑现给企业。
第七条 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此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密政发[2002]1号同时废止。)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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