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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密政发[2002]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首都水源区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引进强县方针,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北京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对引进的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营业税 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40%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条 除已落户密云的企业外,今后只引进落地实体企业,非落地实体企业不再享受县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引进企业的部门、单位,按其引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钱花税县财政实行部分的10%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 对引进新企业的有功人员,从引进企业纳税之日起,按引进企业第一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钱花税 县财政实行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各引进部门、单位从财政支持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 县财政按月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引进单位,再由各引进单位按政策兑现给企业。

  第七条 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此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密政发[2002]1号同时废止。)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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