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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发[2002]第4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7-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要认真做好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的票款报结和销号工作,准确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为核算和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提供依据。
2、关于税收会统报表补充部分,暂不做调整,待完善征管软件时统筹考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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