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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函[2002]第2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7-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辽财综[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中列出的十三个部门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应从2002年1月1日起照章征收营业税。对收取上述费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使用税务发票的具体事宜,由省局另行下文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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