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地税函[2002]第23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7-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辽财综[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中列出的十三个部门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应从2002年1月1日起照章征收营业税。对收取上述费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使用税务发票的具体事宜,由省局另行下文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