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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巡视检查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教财[2002]1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6-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的通知》(教财[2000]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驻外教育机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制定了《驻外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巡视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教育部。
附件:驻外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巡视检查制度
教育部
财政部
2002年6月25日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的通知》(教财[2000]12号)精神,为了保证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驻外教育机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驻外教育机构是指驻外使领教育处(组)、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对外汉语教学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 驻外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巡视检查工作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研究制定的有关年度工作计划,由教育部商财政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驻外教育机构的一切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活动接受教育部主管部门及财政机关监督检查。驻外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巡视检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驻外教育机构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情况。各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制定了内部实施细则;是否落实了参赞(组长)负责制,参赞(组长)能否带头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参赞(组长)了解和熟悉财务制度的程度;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能否认真履行职责、正常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会计和出纳工作是否按规定分设岗位,采购和物资保管是否设专人分别管理;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工作变动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输交接手续。
(二)驻外教育机构预算和决算管理工作情况。各单位各项收支是否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准下达的预算进行落实,各项教育外事工作的完成情况与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一致;会计报表编制是否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是否按要求撰写会计报表附注,附注是否包括了重要事项说明和明细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
(三)驻外教育机构馆舍改造和管理工作情况。经批准安排了馆舍改造工作任务的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进行馆舍购建、改造设计和施工,改造工作是否按计划进行,有无超支或超支未报追加预算问题。各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了馆舍内部使用、管理责任制,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的房产管理档案。
(四)驻外教育机构经费管理情况。各项经费之间有无相互占用,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奖学金是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标准发放,发放奖学金对象和报销回国及休假旅费对象是否为教育部公派留学人员;馆员个人是否严格按照公私划分的规定收取水电、煤气费和因私用车、因私国际电话费;差旅费支出有无超标准以及以领代报的现象;车辆管理费的开支是否合理;核定的专项经费预算是否专款专用;会计账户、财务印章、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驻外教育机构收入管理和基金管理情况。国家核拨的各专项经费是否按规定核算管理,银行存款利息等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是否按照教育部规定办理结转应缴预算收入和抵冲成本;各项收费是否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是否按要求提取和使用馆务基金,有无滥发奖金、补助和加班费现象。
(六)驻外教育机构对外汉语教学和教材编审经费使用和开展工作情况。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安排经费,积极支持和实施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教材编写任务,对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汇报和反映。
(七)驻外教育机构中心会计工作情况。各中心会计单位是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了中心会计的核算和管理监督职责,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所负责的报帐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日常业务指导工作。报帐单位是否做到了积极配合和支持中心会计工作,重大开支和重要财务事项是否征求了中心会计的意见。
第五条 各驻外教育机构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认真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各项经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保证年度日常工作的需要,也要总结和分析教育外事工作发展和变化的情况,进行因素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经费需求计划。要维护预算工作的严肃性。
(二)认真做好支出的核算管理工作。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情况,分轻重缓急合理使用和安排各项经费开支,如无特殊原因,当年的预算必须当年完成。同时,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仍要坚持勤俭办外事的方针。
(三)加强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对财务核算和管理问题,国家已有规章制度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单位内部规定制度。编制在两人以上的单位,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既要遵循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也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编制为一人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严格执行公私划分的规定,建立重要财务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四)重视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对购建或租用的办公和生活用房,按照所属责任范围定期维护和保养,树立安全防火意识;对购置的交通、办公和生活等设备要加强管理,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对购买和使用其他公用物品要有计划性,纠正重钱轻物、重采购轻管理的思想。杜绝损失和浪费。
第六条 各驻外教育机构要结合财务管理巡视检查的内容和工作重点,认真进行内部财务管理检查,增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驻外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巡视检查。以全面提高驻外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八条 本制度由教育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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