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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吉林大学艺术类等专业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2]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03 | 生效日期:2002-07-03 |
吉林大学:
你校《关于吉林大学艺术类等专业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正式立项的函》(吉大校字[2002]127号)收悉。二00一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曾以吉省价收函[2001]21号文件批复你校艺术类等专业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各方面情况正常。鉴于此,同意你校艺术类等专业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吉省价函[2001]21号文件执行。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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