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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老干部活动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省价收函字[2002]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省委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调整老干部活动收费标准的函》(吉老函[2001]20号)收悉。我省老干部活动费是1995年制定的,多年来在保证省直机关老干部活动,为全省老干部提供服务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各项费用的不断上涨,老干部活动费在使用上存在入不敷出的现象,致使一些老干部活动无力开展。为了保证老干部活动的正常进行,考虑到我省老干部公用经费标准已经提高的实际情况,本着“取之于老干部,用之于老干部”的原则,同意调整老干部活动费,具体内容函复如下:
  1、属于省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标准为按参加活动的人数每人每月10元。
  2、不属于省财政全额拨款的中、省直单位,收费标准为按参加活动的人数每人每月15元。
  3、其他非省直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到省直老干部活动中心参加活动的,收费标准为按参加活动的人数每人每月30元。
  4、调整后的收费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组织老干部活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5、以上收费仅限于省直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为组织老干部活动向老千部所在单位收取的费用。
  6、此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老干部活动费的复函》(吉财综联函字[1995]第43号)即行废止。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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