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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增加医用临床一次性卫生材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卫联发[2002]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各市(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医学卫生的发展和医用临床规范对一次性卫生材料的有关要求,为了避免患者间交叉感染,允许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以下一次性卫生材料:
  穿刺包,硬膜外包,中单,新生儿脐带结扎保护带(脐带包),换药碗,备皮包,胃肠减压包,口腔护理包,导尿包,口腔治疗盘,吸氧面罩,留置针,液体胶布,可来福接头,雾化吸入器,被套(只限于传染病人手术用),压舌板,腹透管路,上、下腔静脉插管,左、右心吸引管,夹板,牵引带,固定带。
  以上一次性卫生材料,必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理顺调整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4号)的有关收费政策。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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