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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政办发[2002]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02 | 生效日期:2002-07-02 |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的高度来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本地、本系统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法定资产评估经济行为时,必须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凡属涉及企业产权(股权)评估的,评估机构一般由出资人委托;涉及法人财产评估的,评估机构一般由财产占有单位委托;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或经协商由其中一方委托;涉及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三、经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公司制改建、合并、分立、破产、产权转让)、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变动等重大经济项目。
四、对由省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省属国有企业,其合并、分立、公司制改组改建等事项,由决策会议决定;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公司制改组改建等事项的审批,省政府授权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检查监督,实行机构管理与项目抽查相统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六、省财政厅要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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