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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人发[2002]92号发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2002-07-02
 

各市、州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2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湘人发[1999]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具体办法是: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各职务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
副省级:179元。
正厅级:一档161元,二档169元。
副厅级:一档153元,二档161元。
正处级:一档138元,二档145元,三档153元。
副处级:一档131元,二档138元,三档145元。
正科级:一档124元,二档131元,三档138元,四档145元。
副科级:一档117元,二档124元,三档131元,四档138元。
科 员:一档110元,二档117元,三档124元,四档131元。
办事员:一档98元,二档104元,三档110元,四档117元,五档124元。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职务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
副省级:200元。
正厅级:一档180元,二档189元。
副厅级:一档171元,二档180元。
正处级:一档154元,二档162元,三档171元。
副处级:一档146元,二档154元,三档162元。
正科级:一档138元,二档146元,三档154元,四档162元。
副科级:一档130元,二档138元,三档146元,四档154元。
科 员:一档122元,二档130元,三档138元,四档146元。
办事员:一档108元,二档115元,三档122元,四档130元,五档138元。
请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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