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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民优发[200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02 | 生效日期:2002-07-02 |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元月1日起,提高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提高生活补助标准的对象是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费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二、提高的标准是在原享受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费或定期定量救济费的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35元左右,使每人每月标准达到55元。其中,原每人每月标准已达到55元的这次不再调整。本次调整时间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仍从原渠道解决,即原来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的,省财政负担30%,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35%;原来由原精减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的,仍由原精减单位负担。
四、审批手续:由本人填写“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审批表”一式三份(式样附后),并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查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其中原由民政部门发生活补助费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原精减单位办理。
五、提高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下,精心组织、落实配套经费,认真办理。
于今年8月30日前全部核发到位,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02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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