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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广播电视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财综发[2002]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2002-06-27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申报全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广[2000]47号)收悉。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111号令)、《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67号令)、《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政府168号令)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收取《接收卫星传送境内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

  二、收费的对象和范围是:通过接收卫星转送境内、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贫困地区(见附件)的农村村民(含渔民),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收费的主体是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四、以上收费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计算。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地在收取以上收费项目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六、以上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附件: 湖北省贫困县名单(略)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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