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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取消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财便[2002]1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2002-06-27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废止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鄂公函字[2002]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入开展“学、查、改”活动的精神以及边整边改的要求,同意取消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2000]451号文同时废止。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本费,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证及票据购缴销的有关手续。
  凡是未按鄂财规发[2000]1111号文件第三条关于“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本费的收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级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建成后,由公安交警部门组织,财政、物价等部门及专业人员参加验收并认可合格,方可收取此项费用”的规定,收取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本费的单位,必须全额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管理。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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