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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复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财综复[2002]1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要求将行政性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费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鄂建文[2001]34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已有具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近200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暂时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自主经营、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注销及票据缴销手续。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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