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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涉及省内外海洋渔业部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计价管[2002]6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09 | 生效日期:2002-08-01 |
省海洋渔业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对海洋渔业部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涉及省内外双重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以省内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省以合资、合作、独资、补偿贸易等方式引进的海洋捕捞渔船和经我省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我省管辖的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的外省渔船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均按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的通知》(琼农字[1989]第32号、琼财税[1989]综字第11号、琼价[1989]第79号)规定的我省同类渔船收费标准征收。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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