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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经贸贸易[2002]446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02-06-24 生效日期:2002-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行业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使缉私罚没车辆得到公开、公正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海关依法罚没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交财政。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在各地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北京机动车拍卖中心等71家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以下简称定点拍卖企业)。通过定点拍卖企业拍卖的车辆包括海关系统依法没收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本通知印发后海关没收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都要通过定点拍卖企业拍卖。各定点拍卖企业在拍卖缉私罚没车辆时,需提供海关《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加盖拍卖企业印章),车辆所有人凭这些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各地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海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拍卖企业情况的变化,适时对定点拍卖企业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名单(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
20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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