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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师范学校(学院)招收五年制大专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2]2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01 | 生效日期:2002-07-01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我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师资培养计划,批准一些教学条件好的师范学校与有关高校合作,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五年制大专生。现就五年制师范大专生的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的五年制大专班学生,分两段收费。前三年参照中等师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财政厅粤价[1998]7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1);后两年(即第四年起)按普通高校师范专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其中艺术类专业一律按普通师范大专第三类艺术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2)。
二、以上规定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各办学单位应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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