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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闽价[2002]费308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2-06-24 | 生效日期:2002-07-01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重新审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函》(闽药监[2002]文财300号)收悉。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试行期已到,经研究决定,予以重新核定:
一、申请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应向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纳注册费,每个产品最高收费标准500元。
二、申请生产第二类医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应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纳注册费,每个产品最高收费标准为2000元。
三、第一、二类注册费已含注册所需的专家劳务费、差旅费、资料费、邮电费、会议费、工本费等各项费用。除此之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向生产单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纳入预算),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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