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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2]费3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25 | 生效日期:2002-07-01 |
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申请调整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红救函[2002]7号)收悉。由于目前救护培训设备、器材、人员工资等费用的大幅度增加,原收费标准难以维持该项工作的开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全民救护训练,促进群众性的卫生救护训练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经研究,同意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期(每期课程不少于14课时,每班人数不超过40人)45元调整为90元。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卫生救护训练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5]费字220号)文同时废止。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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