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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财库[2002]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2016-1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统借统还的外债资金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配套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构成:财政厅在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同库单一账户);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专户);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授权支付总户(也是零余额账户),同时为试点单位开设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备用金账户;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厅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同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内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层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六条 在预算指标批准下达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七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厅直接申请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指标、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纳入试点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厅提出开设零余额账户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零余额账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批准设立。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零余额账户,应填报《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经财政厅审查同意后,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分别填制《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监卡》一式四份,分别留存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国库支付机构。

  第十三条 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厅审核同意预算单位填制的《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在设立零余额账户书面申请中所列的基层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第十五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银行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有关依据,经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外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文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清算;财政国库授权支付总户用于汇总、核对所辖行内各单位零余额账户当天支付的总额,并与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核
对后,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清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透过授权支付总户与国库单一账户或与预算外专户清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支用现金和转账等结算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经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的范围和授权额度内的资金支付,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备用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备用金账户主要解决因超过银行清算时限而造成的代理银行隔夜垫付资金的问题。该账户仅用于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当天清算时间后,即当日下午代理银行受理的财政支付的临时清算。

  第二十七条 备用金账户的存款额度,根据日平均可能垫付资金情况,由代理银行提出申请,财政厅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审核确定。备用金账户仅在调整其存款额度时与国库单一账户发生清算关系。

  第二十八条 每日下午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当日下午受理的财政支付资金,经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确认后,从备用金账户中将资金分别划入财政资金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授权支付总户。

  第二十九条 每日下午从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代理银行在次日上午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清算,每日通过内部清算系统补平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月编报,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计划两部分。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等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等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七条 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应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报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三十八条 财政厅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等专项类支出,财政厅审核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财政厅审核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总数,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格式,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财政厅。

  第三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送财政厅。

  第四十条 第一季度的月份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二至四季度的月份用款计划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

  第四十一条 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控制数(或上年同期数)或部门预算数于每月2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厅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及时下达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并抄报财政厅。

  第四十二条 年度财政顶算执行中发生迫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厅。财政厅在收到单位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四十三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份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厅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用款手续 预算单位、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和人行国库部门要严格按照用款计划规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办理资金支付,不得超计划支付。因特殊情况必须超计划用款时,基层预算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报告财政厅,经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等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四十六条 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内外科目汇总,并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清算。

  第五十条 财政厅因库支付机构根据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及相关业务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五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厅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厅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或抵减当日清算资金,并按退回资金的“类、款、项”通知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预算单位冲减已列支的款项,同时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五十二条 工资支付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方式。财政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同时提供具体工资数据文件,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五十三条 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下一个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

  第五十五条 编制部门对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情况通知财政厅。一级预算单位应于25日前将经审核无误的下月工资软盘及报表报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

  第五十六条 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工资标准和预算单位报送的工资数据库进行审核,并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各类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的丁资清单,形成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电子文档传递给代理银行,通过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国库支付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厅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条。

  第五十八条 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工资直接支付时,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内预算单位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将其所属单位工资应内财政统一发放对象的工资数据库及工资汇总报表报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由财政厅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其操作规程比照一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一级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门核定。预算单位在当月25日之前将核定结果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经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在当月25日之前将其变动后的次月工资数据库及报表报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及时对单位工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工资变动情况反馈给财政厅相关处室确认。

  第六十条 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根据国库统付工资报表及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工资支出明细账,并向预算单位及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和相关处室提供国库统付工资报表及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和代理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报表做好相应会计核算。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六十一条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支出。

  第六十二条 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六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财政厅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批复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六十四条财政直接支付原则上按月申请。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后于每月10日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报财政厅支付局。

  第六十五条 财政厅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六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六十七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规定比例的,财政厅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原报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预算单位和财政厅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六十九条 基建工程资金支付原则上按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八条规定执行,但在相关配套制度等管理办法尚未到位前,可采取按项目工程进度直接支付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七十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采购列入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报财政厅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七十一条 物品、服务采购,应当按照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七十二条 支付物品、服务采购款项,由预算单位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效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前款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政府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每月提出一次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报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

  第七十四条 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审核支付申请后,及时开具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服务单位账户。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支付的采购资金中,属财政性资金列支部分不再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拨,属预算单位自筹资金部分,仍执行原办法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集中划拨。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七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等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特殊专项支出以及特别紧急的支出。

  第七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月份用款计划中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附件九)、《财政授权预算单位支付明细单》(附件十)的形式通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预算外专户、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确定了基层预算单位次月授权支付的资金控制额度。

  第七十八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后,及时向各级基层预算单位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附件十一)。

  第七十九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支付指令,支付财政性资金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清算。

  第八十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十二)和有关银行结算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有关银行结算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预算单位需要支付现金时,可按照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通过转账、现金、汇票等结算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八十一条 预算单位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付款业务(如:水、电、电话费等),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并留足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在接到特约委托付款项目收费通知单后,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拨资金,并相应冲减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八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中确定的月度授权额度节余可以滚存结余下月使用。

  第八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自行超额支付的资金不得参与资金清算。

  第八十四条 代理银行(授权支付总户)每日分别于当日上、下午营业结束前半小时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报送《财政授权实际支出日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十三),经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审定后,再分别向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报送《财政授权实际支出日汇总清算通知单》。

  第八十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累计余额限定的额度和经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审定并加盖财政厅印鉴的《财政授权实际支出日汇总清算通知单》的实际支付金额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第八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或抵减当日清算资金,并按退回资金的“类、款、项”通知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预算单位冲减已列支的款项,同时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章 资金支付报表

  第八十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汇总、编制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分类、款、项支出情况表(含电子文档)报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

  第八十八条 代理银行(授权支付总户)按日、旬、月汇总向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十四),并附有关支付凭证。支出日、旬、月报以基层预算单位为单位,按预算科目的项级科目编报。代理银行还要向一级预算单位和有资金转拨关系的各级预算单位报送该单位授权支付支出日、旬、月报。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每旬后3日、月报于每月后5日报送(节假日顺延,下同)。

  第八十九条 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信息进行审核,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条 财政厅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选择代理银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开户工作,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具体办理资金支付及资金清算业务;
  (四)审核预算单位用款申请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及进度要求申请使用资金;
  (五)接收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数据,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并整理、汇总、报批工资报表,传递工资数据电子文档;
  (六)建立相关的总账、明细账册,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查询信息,定时对账及报送有关报表;
  (七)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八)会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九十一条 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账册管理:
  (一)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二)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三)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应当根据资金阶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目级科目分别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等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四)在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下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帐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五)预算内资金支付分帐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分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六)预算外资金支付明细账册设置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力法办理。

  第九十二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干)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存款情况,定期与财政厅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厅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第九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坦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由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数据的审核、报批、报送工作;
  (四)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下达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五)配合财政厅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
  (一)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九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厅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厅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厅联网,向财政厅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厅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九十六条 除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子)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职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九十七条 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国库执行机构、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八条 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厅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第一百条 实行试点的单位,财政上由现行的以拨列支改为以单位实际支出数列财政支出,由此形成的单位经费结余,继续留给单位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基本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作特殊处理: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的紧急支出;
  (二)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的紧急支出;
  (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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