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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道下浦线福安桂林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交财[2002]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4 生效日期:2002-07-18
 

宁德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省道302下浦线福安桂林收费站开征等问题的请示》(宁交[2002]26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小浦线福安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的函》(闽政办函[2002]47号),现将该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省道下浦线42K+800处(原省道小浦线116K+900)设立福安桂林收费站,实行双向收费。

  二、开征时间自2002年7月18日0时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

  三、收费标准按现行省道收费标准。

  四、征收管理办法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车辆通行费收入提取10%的省级还贷资金,具体按“闽政办[2002]39号”文的规定执行。

  六、收费站应实行规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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