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大价发[2002]63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2-06-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接到文件后,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费每人每科45元(含报名组织、资格审查、制发准考证、信息卡、试卷保管运送等工作所需费用及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10元)。
二、考试手册工本费每份2元,考生自愿购买。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四、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辅导教材及参考用书执行出版社标定的价格,由考生自愿购买。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实施收费前,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