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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企[2002]26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7-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国资预[2002]1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等国有单位参股的深圳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二、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02年3月31日,拟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深圳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4656.5460万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为4656.5460万股,其中上海联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745.0474万股、186.2618万股,分别占总股本的16%、4%,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深圳市文英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元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353.8975万股,353.8975万股、186.2618万股,分别占总股本的7.6%、7.6%、4%,股份性质为法人股。
三、请国有股股东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权,维护国有股权益,促进股份公司健康发展。
财政部
200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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