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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广东“工艺二仓”产权纠纷的处理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法函[2002]4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7-05 生效日期:2016-12-11
 

  广东省财政厅转来的《关于对<广东“工艺二仓”产权纠纷案的处理意见>(草稿)的意见》(粤财法[2002]25号)和《关于<广东“工艺二仓”产权纠纷案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粤财法函[2002]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你厅同意,现将我部对广东“工艺二仓”产权纠纷的处理意见通知你们:

  一、广东“工艺二仓”产权纠纷处理的基本情况
  2000年6月,我部收到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艺总公司”)并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抽纱”)和广东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工艺”)关于请示调处广东“工艺二仓”产权纠纷的申请,纠纷的被申请人是广东省陶瓷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陶瓷”)。
  经审核,我部于2001年3月30日予以立案受理,接受了申请人的调处申请书、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研究。
  在此期间,因广东陶瓷债务问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对“工艺二仓”的部分仓库进行了查封。同年6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查封财产暂不解封,待财政部有协调结果后再做处理。
  2001年7月24日,我部举行了有争议双方共同参与的质证会,依法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二、广东“工艺二仓”产权归属的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
  (一)广东“工艺二仓”原为(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外贸部”)投资所建,属中央资产,由中国工艺总公司下属的广东工艺具体管理、使用。1988年外贸体制改革后,广东工艺下放地方管理。
  广东陶瓷是于1984年由广东省政府外贸部同意,以广东工艺的陶瓷科为基础组建的。为利于新组建的广东陶瓷工作,经广东省政府两次办公会议协调,将主要是储存陶瓷品的“工艺二仓”的大部分以有偿方式交于广东陶瓷使用,由广东陶瓷交纳仓租、产权不变。
  1998年,外贸部决定组建中国抽纱集团公司,把原各省工艺公司下属的抽纱公司分立出来加入该集团公司,仍为中央企业。根据这一要求,广东抽纱与广东工艺分立,在经上级批准的分立方案中,将“工艺二仓”的四分之一产权分给了广东抽纱。由于“工艺二仓”当时被广东陶瓷租用,所以广东抽纱对“工艺二仓”的四分之一产权未能实现。
  1995年,广东工艺与广东陶瓷因仓租问题引起诉讼,随之转为产权争议。
  1996年,原广东省国资局以粤国资法[1996]20号文和粤国资法[1996]27号文做出批复,将“工艺二仓”的产权分别划给广东陶瓷、广东抽纱和广东工艺,广东省政府以粤府函[1998]405号文对此划分予以确认。
  (二)对广东“工艺二仓”产权归属的处理意见
  经研究,我部认为:“工艺二仓”的产权原属中央资产,1984年广东陶瓷成立属于地方企业,而且不是“工艺二仓”的投资人,所以不应分得中央资产,而以有偿方式使用是法律允许的,但其对“工艺二仓”主张产权缺乏法律依据。
  1988年广东抽纱与广东工艺分立后,根据上级部门批准的分立方案,广东抽纱应取得“工艺二仓”四分之一产权,该产权在广东抽纱1989年以来固定资产登记明细表中也有明确记载,这一产权分割未违反国资境外发[1993]34号的有关规定。
  鉴于1995年发生在广东工艺与广东陶瓷之间的“工艺二仓”产权争议,涉及中央资产,根据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以及《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法[2002]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相关的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应由国家财政部负责。
  综上所述,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广东抽纱拥有“工艺二仓”的四分之一产权,其余产权由广东工艺拥有。有关具体产权的划分事宜,请你厅协调处理;
  2、有关广东工艺申请的广东陶瓷欠租问题,由你厅协调解决。
  请你厅将以上处理意见告省政府办公厅,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工艺二仓”产权移交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财政部
20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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