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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港澳台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考场设置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 文 号:财会函[2002]101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发文日期:2002-07-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度拟在北京设置港澳台及外国籍考生考场,计划安排210名港台及外国籍考生应试考试将于2002年9月13日至15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应考人数(略)
请你局将考场落实情况于7月25日前正式函告我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开放注册会计师考试是我国开放会计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属重大外事活动,为此,请做好以下工作:
1.考场设置。考场需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场地整洁,采光好,并具备适于成年人使用的课桌椅的场所。
2.选择考务经验较为丰富的人员从事相关考务工作,考试实施阶段建议请交通、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协助工作,以确保交通便利、考生安全,使考试得以顺利进行。
附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
2002年7月5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
第四条 具有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境内、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已取得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五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 报名时限、地点,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在《报名简章》中规定。
第七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八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及考务费。每科80美元现钞(或等值人民币)。
注1
第九条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免费向报名人员提供。注2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为报名人员集中举办考前辅导班。注3
有关考试辅导教材和参考资料的版权事项,按中国法律、法规办理。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或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
第十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不限。
第十一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为报名人员集中设定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考试规则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报名人员。
第十三条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四条 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
第十五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员。
第十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与境外相应资格的相互认可或对等免试事宜,按国家惯例和中国法律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解释。
注1:经财政部第十届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决定,对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详见《报名简章》。
注:经财政部第十届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决定,由于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再向在内地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免费提供第九条所列资料。
注3:经财政部第九届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决定,2000年及以后年度全国考办不再举办师资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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