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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2001年《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2]46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6-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全面掌握《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实施情况,切实推进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2001年<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2]4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应于6至7月份按照《通知》要求对2001年度实施《规程》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自查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企业户数(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查补收入情况;工作底稿填制是否规范(重点是《分析性复核表》、《初步检查提纲及安排》、《抽样审计表》、《检查帐簿凭证情况记录表》和《税务审计报告》等);在审计工作执法方面,检查审计程序是否合法,定性定量是否准确,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各局应于7月底之前将上述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附《2001年度涉外税务审计情况统计表》和《<规程>实施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通知》的附件,表中的“帐务健全的大中型企业”指使用一般程序的企业,“小型企业及帐务不够健全的企业”指使用简易程序的企业)上报市局。
附件:《2001年度涉外税务审计情况统计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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