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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2]2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6 生效日期:2002-06-26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在京借读学生借读费的函》(京教财[2002]23号)收悉。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有关收取借读费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自2002年9月新学期开始,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小学借读费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借读费每生每学期500元;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

  二、各有关学校需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借读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本函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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