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2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26 | 生效日期:2002-06-26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在京借读学生借读费的函》(京教财[2002]23号)收悉。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有关收取借读费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自2002年9月新学期开始,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小学借读费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借读费每生每学期500元;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
二、各有关学校需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借读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本函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