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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财预[2002]5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26 | 生效日期:2002-06-26 |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属地方分享的50%部分,一律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国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略)
安徽省财政厅
200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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