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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财预[2002]5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6 生效日期:2002-06-26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先征后退的所得税(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的先征后退政策在清理后保留的除外),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均按改革后的所得税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二、《通知》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企业”需要先征后退的所得税,须经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经纳税地国库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三、本通知下发前2002年已办理退付的先征后退的所得税中,凡未经财政部或专员办审批的,由各地国库将已退税款情况逐级汇总,并报送财政部或专员办。对2002年1至6月退付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因其他原因对实际入库的所得税数额进行调整的,经办国库在汇总上报上一级国库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略)

安徽省财政厅
200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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