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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会[200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其中第六问“应付福利费是否接14%计提”,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我市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他问题请遵照《通知》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doc
天津市财政局
200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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