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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预[2002]8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01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顺德市支行(深圳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2年,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字[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公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我省分享的50%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其它企业上缴的秘得税滞纳金、罚款,按正税的预算级次入库。2003年后如需调整分享办法,另行发文明确。
2002年各市县已缴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01月01日
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次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字[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50%作为纳税地的地方收入,就地上缴地方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情况,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各地已缴纳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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