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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政办发[2002]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10 | 生效日期:2002-07-10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一)第一条第一款中“收费标准价外”修改为“营业收入”。
(二)第一条第一款中“4%”修改为“3%”。
(三)第一条第三款中“每年从事业性、专项性收费中征收5%”修改为“每年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3%”。
(四)第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对休闲娱乐业 (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游艺室等娱乐场所等)按营业收入征收2%。”
(五)第二条修改为“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和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以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第五条删去“要从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的大局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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