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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审办法发[2002]98号 |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 |
发文日期:2002-07-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国家建议项目审计中有关审计管辖权问题的请示》(豫审[200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多个投资主体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权问题,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该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据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出资额均等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审计署
20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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